呼喚憲政的靈魂——門中敬《憲政寬容論》述評

作者:喬飛(河南中醫藥年夜學人文學院傳授,法學博士)

來源:《原道》第25輯,陳明朱漢平易近主編,東方出書社2015年出書

 

憲政是人類法令教學場地史長河中的一道亮麗風景線,時至本日,世家教界發達國家都毫無破例地樹立了憲政體制。但是,憲政作為人類進行國家管理的一種形式,其軌制、體制、框架背后有著怎樣的精力實質?盡管法學界對憲政的硬件(體制、軌制、規范)層面進行了行之有效的研討,但對憲政軟件(精力)層面的研討相對較弱。不受拘束、同等、權利保證無疑都是憲政焦點價值中的主要內容,但是這些焦點價值都與“寬容”有關。門中敬老師的《憲政寬容論》,[i]綜合運用政治學、法哲學、憲法學的研討方式,多角度剖析了寬容憲政的產生、發展及其實踐樣式,就寬容憲政的幻想模子進行了深刻的理論探討,并結合中國法治實踐,對“寬容之難”進行的深入的文明與歷史反思,構成了關于憲政寬容自洽的內在體系,提醒了憲政最本質的靈魂之地點。該著共七章,重要內容集中于以下五個方面。

 

一、政治寬容的來源與現代寬容的確立

 

在厘清“寬容”內涵的基礎上,該著詳細論述了“寬容與真諦”“寬容與不受拘束”“寬容與平易近主”等范疇,由此引出政治寬容的來源及現代寬容的確立問題。

 

關于寬容的來源,該著不贊同主流學者現代寬容來源于宗教寬容的觀點,認為古希臘對“最佳政體”的哲學思慮就已經蘊含了寬容的原因。斯多葛學派的天然同等原則與“波里德亞政體”作為維系政治城邦的一種方法,在避免權力濫用方面,已經具備了政體寬容的品德。(P22)古希臘哲學家出于對“天然”的終極關懷,積極尋找“合于天然的同等”。盡管柏拉圖、亞里斯多德沒有提出“寬容”的概念,但他們都有對差異予以容忍之思惟。在蘇格拉底的法庭答辯中已有寬容理念的眉目,出于對蘇格拉底之逝世的反思,柏拉圖一向盡力尋求寬和的政治次序。最終,斯多葛學派為論證人類的天然同等,擺脫尋求最佳政體的范式,從良知不受拘束和感性觀念往系統闡釋蘊含寬容理念的同等觀,從而創立了晚期的寬容理論。該著告訴讀者:通過政體的內在機制把持國家權力運行的理論,源自古羅馬的混雜政體。這種政體集君主政體、貴族政體與布衣政體于一身,較好地堅持了各種政治氣力之間的均衡,是以具有寬容品德,有用地避免了“多數人虐政”的發生。伏爾泰也認為羅馬人比黃金時代的希臘人還要寬容,[ii]這種寬容的政治通過西塞羅的理論系統瑜伽教室化,為后世的憲政設計供給了均衡政體的理論源泉。但由于沒有現代意義的憲法對混雜政體加以明確規定,歷經戰亂的羅馬共和國君主、貴族、布衣間的均衡格式被打破,共和政體崩潰,君主專制濫觴。但是羅馬政治法令文1對1教學明中寬容的種子被存留下來,“共和憲政”的傳統、絕對權力和最基礎法的概念、蘊涵寬容理念的“天然法思惟”及其法治實踐都對后世產生了深遠影響。(P54)

 

關于現代寬容的產生,該著認為,東方社會對中世紀宗教歧視與不寬容的反思,對現代寬容具有催生感化。反思的結果,使得基督教成為個人主義的崇奉,人的感性觀念成為純粹的個人選擇,任何人都無權讓別人屈從于本身,也無需屈從于別人,而這“是一種與寬容之間具有內在邏輯關系的尊敬”。(P69)同時,個人主義崇奉反過來又對基督教會專制和不寬容構成無力制約,為現代平易近族國家觀和近代人權觀的構成作了鋪墊。同時,對宗教歧視和不寬容的反思,在客觀上也促進了宗教寬容的產生。基于宗教歧視和不寬容歷史的沉痛教訓,寬容原則已經成為一項主要原則,并在教會法中得以確立。但是該著作者并不認為宗教寬容是現代寬共享會議室容產生的重要緣由;現代寬容的產生與東方長久的平易近主法治傳統關系最為親密。(P72)寬容成為東方社會的政治共識,應當重要歸功于啟蒙運動以來的不受拘束主義政治哲學。(P75)不受拘束主義政治哲學“寬容的天賦權利論傳統”,以天然權利而非天然正義作為判斷真諦的標準,其堅持多樣性與個別性的觀念,必定會導致不受拘瑜伽教室束主義的相對主義和多元主義。樹立在這一邏輯基點上的不受拘束,與相對主義和寬容有著緊密的關聯性,由此發展而成的不受拘束主義,產生了現代人津津樂道的寬容憲政,在東方國家最年夜限制地實現了政治和諧。(P94)

 

二、現代寬容憲政的幻想模子

 

寬容與整體、部門之關系存在著特別的聯系,過度推重整體優于部門或過度推重部門優于整體都會產生不寬容。只要在整體與部門之間獲得均衡,兩者才不會發生沖突,寬容就是二者均衡的精力氣力。

 

就“平易近主同等的憲政體制”,該著總結了現代平易近主體制與寬容之間的關系。作為類或整體概念的平易近主同等,曾經創造了極端“同等不受拘束”的古典奇跡。這種整體意義上的不受拘束與平易近主同等概念是統一家教的,其蘊涵的是作為整體概念的價值訴求,所以現代特別強調“廣泛遵從法令”的法治原瑜伽教室則。這一原則是推重整體優先于個體、配合體不受拘束優先于個人不受拘束的法令原則,其所服從的是整體的意志而非個人的意志。並且從整體概念的本質內涵出發,這個原則只要樹立在平易近主同等(甚至可以說只要樹立在直接平易近主同等)的基礎上,才幹合適作為整體的國家天性。這種樹立在整體概念上的極端平易近主同等,對于配合體的完美性是不成或缺的,它能夠最年夜限制地堅持配合體的不受拘束,避免由于權力者的專斷形成的不寬容。但這種平易近主同等的國家軌制,很不難在立法上不寬容,以致限縮個人不受拘束的空間,構成平易近主多數對少數的強年夜壓制性氣力。對此,作者沉痛地指出:恰是同等主義年夜旗下的整體觀念被推至極致,形成了中國“文命”時代極年夜的不寬容。(P209-210)

 

在論述不受拘束同等體制與寬容的關系時,該著捉住了天然法這一東方法文明的主要東西。現代樹立在平易近主同等原則之上為保證“天然正義”的“天然法”,是從“人類同等”這一條件推導而來,目標是打消“立法上的不寬容”。即現代天然法是在正義的旗幟下保證配合體不受拘束和個體不受拘束的法,可以有用調整整體與個體之間的緊張關系。但不受拘束主義者認為,寬容理念是來自“不受拘束同等”觀念,對個體不受拘束的尋求,于是成為不受拘束主義者壓制分歧政治觀念的動力。后來的新不受拘束主義者認識到,過于強調個體不受拘束不難帶來個體不寬容以及“偽不受拘小樹屋束同等”問題。隨著不受講座場地拘束主義和天然法理論的進一個步驟發展,不受拘束主義的相對主義、文明多元主義逐漸成為東方憲政國家舞蹈場地防治“社會壓制性不寬容”的理論兵器,而新天然法理論則試圖通過“寬容政體”解決“偽不受拘束同等”的問題,尋求政治權力之間以及國家不受拘束和個人不受拘束之間的均衡,以避免打著同等旗號的“變異專制當局”產生。現在,不受拘束主義概況上仍主張“個體優先于整體”觀念,但配合體不受拘束和個體不受拘束的觀念已經并存于東方社會的憲政軌制設計之中。寬容理念已經深刻到現代憲政國家的憲法規范、憲政軌制的設計及其運行中,并通過“不受拘束同等”的憲政軌制得以落實。寬容已超出于“不受拘束”“同等”,成為判斷配合體不受拘束和個體不受拘束能否濫用的一個準則,據此可以推導出寬容憲政體制的幻想類型。(P220-221)

 

三、現代寬容與近代憲政實踐

 

寬容并不僅體現在同等、不受拘束等觀念層面,也體現在政治體制和政治軌制等實踐層面。具體而言,包含政體的寬容、軌制的寬容與寬容的法式實現三個方面。

 

政體寬容重要體現在代議制平易近主、權力分立制衡、司法獨立等方面。代議制的最早實踐可追溯至法國的“三級會議”,但由于缺少樹立在個人自立理念基礎上的國民社會,“三級會議”最終掉敗。而在個人自立觀念最為風行的英格蘭,由于政治氣力相對均衡,議會遭到教學通俗平易近眾的關注,英國是以成為歷史上第一個勝利實踐代議制平易近主軌制的國家。但是單純的代議制平易近主并不克不及禁止社會不寬容的發生,代議制平易近主下的法令并紛歧定能保證人的不受拘束,相反能夠會成為壓制性的東西,[iii]政黨軌制的出現彌補了代議制平易近主的缺點。多數意見雖然能夠在政策和法令制訂過程中發揮主導性感化,但政黨可以通過整合將少數派變成多數派。代議制商談形式也將寬容理念內化于現代憲政中;是以,代議制政黨政體必定成為寬容憲政的保證者。由此得出主要結論:但凡競爭性政黨軌制和代議制平易近主相結合的處所,寬容已經成為真正平易近主的一個主要準則或判斷標準,寬容少1對1教學數人的意見成為一種觀念,甚至成為一種生涯方法。(P145)代議制平易近主只是實現憲政寬容的一個需要條件,憲法假如受政治影響而成為黨派的附庸,就會對思惟不受拘束、表達不受拘束產生負面影響。為了堅持政治權力之間的均衡,孟德斯鳩在代議制政黨軌制的基礎上提出了“三權分立與制衡”的理論體系,用以避免權力的濫用和不寬容。從歷史進程來看,英國1688年的光榮反動是確立“分權與制衡”憲政政體的主要標志,而amer講座場地ican是歷史上第一個依據均衡政體理論對其憲政軌制進行緊密設計的國家,其勝利實踐成為德國、法國、japan(日本)等諸多國家憲政建構的模范。事實證明,這種政體具有強年夜的性命力,活著界范圍內瑜伽場地實現著政體寬容的偉年夜幻想。在後面二點論述的基礎上,該著進一個步驟指出:雖然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政體制能夠為寬容的實踐供給體制上的保證,但就規范社會關系而言,憲法畢竟過于寬泛,寬容的真正實現需求具體的落實。司法機關具有獨登時位以維護憲法正義的設計是必須的。american的司法體制堪稱這方面的典范,而法國在第五共和國憲法頒布之前,憲法委員會從未作為違憲審查機關行使過違憲審查權。1958年的第五共和國憲法確立了司法獨立原則,擴年夜了憲法委員會的職權,法國的憲政體制由此注進了寬容原因,憲法委員會開始成為維護憲法權威的主人,有用避免了“多數立法”所帶來的歧視和不寬容,無力地維護了其憲政次序的穩定。(P156)

 

軌制性寬容重要體現為對少數人權利的保護。1582年《教皇敕令集》和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均規定了保護宗教少數群體的內容。20世紀后這種保護陸續延長到非宗教領域(P159-160)。起首,對與不受拘束權相關的少數人進行憲政保護。這方面的保護重要包含避免立法歧視與社會歧視。一方面,立法歧視是平易近主軌制的固出缺陷,如american的“州禁黑人歧視案”、“華裔後代進學案”、“日籍居平易近隔離案”等;對這類歧會議室出租視的防范重要通共享空間過違憲審查機制來實現。從世界各國的憲政實踐來看,對這類少數人權利的保護離不開權力分立制衡原則和違憲審查機制等憲政結構。是以,此類少數人的權利保護,既是法令軌制的保護,更是寬容的憲政體制的保護。另一方面,在沒有立法歧視的情況下,社會歧視是導致少數人權利得不到保證的又一主要緣由。對此必須加以防范,使少數人獲得與多數人雷同或類似的法令位置。(P166)其次,對與同等權相關的少數人進行憲政保護。此類保護是針對具有特別好處請求的少數人群體,如少數群體特別的政治參與權、少數平易近族的自治權、司法終審權等。對這類少數人群體的憲政保護,與同等權相關,目標是為堅持群體多樣性以解決差異性同等問題。國家在對國民的基礎權利保護之外,需求對這類超越普通國民權的特別權利予以保護。德國憲法的“人的尊嚴條款”、japan(日本)憲法的“人的福祉條款”均具有給予某些少數人群體的特別保護的效能。假如不克不及給這些少數人群體供給特別的權利保護,會形成社會文明的單一化,甚至能夠形成社會次序的掉衡與動蕩。(P168)

 

寬容作為憲法的客觀教學精力,具有約束權力的內在屬性,而這一屬性效能的實現,又是通過憲法法式得以落實。憲法法式已經成為調和實體價值和政策問題的常態。(P172)針對程燎原傳授東方憲政起首表現為一套成熟的價值體系、然后才表現為實現這些價值的法式方式的論點,門老師提出了質疑,認為法式價值往往先于實體價值而達成共識,法式價值可否發生社會感化,直接決定實體價值共識之實現。為實現憲政的實體價值,憲法法式分別在規定1對1教學權利的立法層面、保證權利的司法層面、實施權利的行政層面發生功用。從寬容理念出發,連接這三個層面基礎價值觀念的,是憲政體制內的代議制政黨平易近主制、權力分立制衡制以及違憲審查制。而連接這些軌制機體并使之有用運轉的,不是權力機構自己,而是憲法法式。法式使分歧的價值觀念、高下位階的規范和紛繁復雜的事實連接在一路成為體系;沒有法式的鏈接,就沒有真正的憲法,也就沒有配合體不受拘束與個體不受拘束的相對均衡,憲政寬容天然就無從得以落實。(P178)當然在這一部門,門老師的質疑能夠有些不當,因為程燎原傳授是站在東方憲政自下而上、天然演進的框架下進行剖析,而門老師本身則是從寬容政體尚未實現的國家通過精英主導、自上而下方法進行憲政建設的角度進行立論,二者的剖析視角完整分歧。

 

四、現代寬容與當代憲法應用

 

寬容作為懂得憲法的客觀精力,在寬容憲政的幻想類型所觸及的層面,應當成為解釋憲政體制與憲法軌制、原則和權利的主要依據。

 

寬容精力應當體現在憲法的同等原則中。american憲法的重要效能之一,是保證個人而非多數人的權利不受拘束,其憲法上的同等保護原則合適寬容的聚會場地內在請求。借助通俗法判例所構成的廣泛原則,american憲法第14條修改案確立了同等保護原則,這一原則被聯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的憲法案例中不斷加以解釋和運用,“成為司法機關防范立法機構以及法令解釋、適用和執行機構不寬容和歧視的主要原則和重要手腕”。(P235)並且,同等保護原則還被聯邦最高法院用于解決“社會團體和個人之間不正當的和不符合法令的歧視問題”。[iv]聚會場地這般,同等原則通過體制和軌制的條件實踐了憲政寬容的幻想。年夜陸法系國家尤其德國側重于通過立法來實現人際同等的幻想,德國通過《基礎法》對同等原則戰爭等權進行精確規定,既為為立法、行政和司法劃定界線,同時又為制止國民不正當或不符合法令的歧視行為供給法令依據。別的,德國憲法法院還通過一系列判例,確立“制止盡情”憲法原則。立法者假如要對劃一情況差別處理,必須給出能被廣泛接收的來由,否則就構成“盡情”,違反了憲法同等原則。盡管“寬容”并未成為德國一項明確的憲法原則,但其作為憲法的基礎請求在憲政實踐中獲得了廣泛遵照。

 

寬容也應該體現在憲法權利保證方面。對此,作者強調國家在終極意義上應以組成國家的國民的最年夜幸福為目標,既要防范權力持有者的不寬容,又要防范權利持有者的不寬容。但由于權力持有者總是傾向于濫用權力,是以在尚未樹立寬容憲政體制的國家,寬容就應當成為擴年夜而非限制基礎權利的依據。尤其是對于憲法未列舉權利的保證,寬容理念、寬容原則的運用,使得憲法可以發揮開放性效能,對憲政的實現具有深遠意義。當代社會是多元價值并存、風險急劇增添的社會,唯有秉持寬容的理念才會使社會趨于和諧。傳統的憲法原則如同等、人權、平易近主等,已經無法應對多元文明和風險社會帶來的沖擊。寬容原則在傳統憲法原則之外,此時則具有較年夜的運用空間。在憲法學上,寬容可以成為一項憲法原則;作為一種憲法理念,寬容可以在關涉歧視與不寬容的事項上作為一種主要的憲法解釋依據,彌補憲法原則的空缺,讓憲法權利切實獲得保證。(P274)

 

五、中國憲政寬容的文明剖析

 

在該著最后,作者采用比較的方式,剖析了“寬容”在中西文明中的差異,并由此出發論述了中國憲政實現的文舞蹈場地明與軌制障礙。

 

針對中西兩種內涵迥異的寬容觀,作者分別以“德性寬容”與“政治寬容”之私密空間概念加以表述。東方的寬容重要體現在政治層面,側重于獨立、個體性的權利主體對本身不喜歡、不贊成的觀點與行為的尊敬,與憲政、法治關系親密。中國文明中的德性寬容起首是消極性的,重要指對本身不喜歡或許不贊成的觀點或行為予以“容忍”,其次是一種為人處世的方法與教學場地實現人際和諧的手腕,其主旨舞蹈場地在于個人性德價值的實現。這種寬容觀與德治相婚配,是“品德主體性”概念,與權利主體間“制止歧視的態度或行為”基礎無關,與法治的關聯性不年夜。這種形態奉傳統為圭臬,對分歧于傳統的思惟、觀念和行為難以認可與尊敬,從而與寬容理念相悖。是以,中國政治法令文明中的寬容僅是一種無奈之舉,甚至是一種玩弄權力的“術道”,寬容的表象背后是不寬容的實質。在社會層面,數千年之久的威權主義國家管理形式,使得平易近眾對權力自覺崇敬,由此構成強年夜的社會壓制性氣力,瑜伽教室形成極年夜的不寬容。(P325)同時,品德的寬容消解著權利訴求的動力,使得權利救濟難以實現。這種寬容觀雖然有助于促進社會和諧,但不克不及為憲政次序的構成供給法令文明基礎,甚至與憲政法治精力背道而馳。

 

從規范與軌制層面而言,當代中國法學界很是重視憲法人權規范研討。作者就此指出:在法治尚未樹立的國家,過于強調憲法的人權保證效能顯然未擊中問題的關鍵。已故憲法學家蔡定劍也認為:把憲法的焦點理念僅僅界定在人權保證層面,不難使人忽視國家組織結構和最基礎軌制的主要性,這種觀念不切實際并且極其無害。[v]人權問題不僅需求憲法規范化,更需求憲政軌制化才會使權利保證落到實處。憲法的寬容精力請求權力必須遭到限制,以使之尊敬或認可分歧的權利形態。只要真正樹立以權力分立制衡和違憲審查軌制為焦點的憲政體制,才幹防范權力者的不寬容。當代中國憲法對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劃分只是一種職能分工,與憲政所請求的分權不成同日而語。這種設計是整體優先于部門、國家優先于個人的集團本位主義思惟的體現,也是傳統中國政治法令文明的延續。

 

由此,作者得出結論:寬容文明對于中國憲政的構成是不成或缺的。從世界憲政的歷史來看,沒有寬容的政治文明基礎,真正的憲政就不成能樹立;沒有寬容的憲政文明,人們就不成能戰爭地達成基礎價值的共識,權利保證軌制就難以樹立。(P321)沒有寬容的憲政文明,即便存在平衡的政治氣力,也極不難產生禍亂與極端專制。對于中國,在政治領域倡導“寬容”而不是“斗爭”,對于憲政法治建設顯得加倍需要與急切。

 

六、結語

 

總之,該著論述了憲政寬容的歷史淵源、憲政寬容的幻想模子、憲政實踐以及寬容理念在憲法上的應用,深入提醒了憲政最焦點的精力要素——政治寬容,為我們從深層的精力層面懂得憲政問題供給了極其主要的思慮維度。當然,該著一些觀點尚待商議,如該著一反主流學者的觀點,認為現代寬容并非來自于中世紀的宗教寬容,(P5、18、65)而是源自東方自古希臘以來的平易近主法治傳統。(P72)在論述中,該著以中世紀的宗教歧視為論據,認為基督教是完整自我的、不寬容的群體,其重要緣由來自基督教義自己。在此,作者未能區分“應然的基督教”與“實然的基督教”,未能仔細梳理奧古斯丁在《天主之城》中論述的“天主之城”與“世俗之城”之間的復雜關系,也未能仔細剖析瑜伽場地東方歷史中“基督教教學反對基督教”這類令人費解的復雜現象。別的,該著關于基督教無限寬容的緣由是基督教義發生改變(如《圣經·馬可福音》中天主的“雙愛誡命”)之論述,更是對基督教的一種誤解,並且“雙愛誡命”所構成的絕不僅僅是該著所說“消極寬容”。但瑕不掩瑜,該著的學術貢獻是重要的。況且,和復雜多元的歷史事實比擬,任何學術都難以小樹屋擺脫幻想化、類型化、單方面化帶來的缺乏;是以,《憲政寬容論》積極的理論意義仍然不容否認。 

注釋:

 

[i] 門中敬:《憲政寬容論》,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下引該著僅在註釋相關處注明頁碼。

[ii] [美]房龍:《寬容》,何兆武等譯,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0年版,第29頁。

[iii] [英]J.S.密爾:《代議制當局》,汪瑄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55頁。

[iv] T. R. S. Allan,Law, Liberty, and Justice, Clarendon Press,Oxford,1993,pp163—164.

[v] 參見蔡定劍:《憲法精解》,法令出書社2006年版,第88頁。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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